法学论文
关于转发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《关于调整泰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》的通知
作者:成启峰 律师 时间:2013年03月25日
于转发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《关于调整泰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》的通知 |
|
|
姜人社发[2012]63号
关于转发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《关于调整泰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》的通知
各镇人民政府,姜堰市经济开发区、溱湖风景区管委会,市政府各部门,市各有关用人单位: 现将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《关于调整泰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》(泰人社发[2012]194号)转发给你们,请贯彻执行。
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
主题词:工资 调整 收入 标准 通知 抄送: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,市委办、市人大办、市政府办、市政协办、市纪委办、市法院、市检察院。 姜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2年5月29日印发 共印200份
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泰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(泰人社发〔2012〕194号)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泰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
各市(区)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,市各有关用人单位: 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《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》(苏人社发[2012] 220号)文件精神,经市政府同意,现将泰州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如下: 一、 最低工资标准 泰州市区执行省确定的一类地区标准: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320元;靖江市、泰兴市、姜堰市、兴化市执行省确定的二类地区标准: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100元。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:泰州市区一类地区11.5元;靖江市、泰兴市、姜堰市、兴化市二类地区9.6元。 二、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内容:(一)加班加点的工资;(二)中班、夜班、高温、低温、井下、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、条件下的津贴;(三)法律、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。 在剔除不包括内容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,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。 最低工资标准含劳动者个人应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。 三、上述最低工资标准从2012年6月1日起执行。
二○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
|
|
|
来源:姜堰人社局办公室 时间:2013-02-04 10:52:03 | |